欢迎来到青岛智慧养老平台!
注册 服务组织注册
找服务
  • 找服务
  • 找服务组织
首页 > 政策公告 > 详情

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暂行办法

来源:青岛民政   |   时间:2020-10-14   |   作者:   |   浏览量:
分享至
http://www.qingdao.gov.cn/n172/upload/201020164328078053/201020164328725825.doc
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青民〔2020〕108号

青岛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青岛福彩养老院: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服务质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10月14日

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申报等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
第四条(基本原则)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全面客观、注重实效、独立公正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民政局是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推进、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具体评定工作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作为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区(市)民政局负责动员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协助开展等级评定工作相关事项,推动区域内养老机构等级水平,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评定对象范围
第六条(评定条件)养老机构申请等级评定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遵守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近三年内未发生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
申请一、二星级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本机构的标准或制度体系,且有效运行6 个月以上。
申请三星级(含)以上的养老机构,须按国家和本市养老机构服务相关标准,建立适用于本机构较完善的服务标准体系,且有效运行12个月以上。
4.连锁型养老机构每个院区按照相关标准独立评定。
5.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重点将服务质量、安全、 医疗服务能力、标准和制度建设作为必要条件,并将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入住率、绿化率作为加减分项目。
第七条(不予评定的情形)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机构不予评定:(一)未进行备案或者行政许可到期未备案的;(二)近两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刑事处罚,或者有关处罚、行政强制尚未执行的;(三)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四)拒不退回(换)原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的;(五)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不满两年的;(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评定委员会)在青岛市民政局的指导监督下,委托相关单位或者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成立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等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等级评定工作。组建现场评审专家工作组、组织召开市等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各项评审组织工作等。
第九条(委员构成)评定委员会应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或理论研究经验,并在养老相关行业具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养老服务与运营、标准化、安全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优先从长期从事或研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的养老机构院长、教育科研机构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中推荐产生,统筹实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委员会委员由评定委员会聘任,聘任期三年。评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评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共计15名。
第十条(评定委员会的职责)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等级养老机构评审、复评、评价结果审核认定、评估争议调处,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发放等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资格条件)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和条件:(一)熟悉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讲政治、守诚信、信用良好;(二)在养老机构服务领域具有较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三)具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评定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结论应当经全体出席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评定人员库)评定委员会建立评定人员库,向社会公开发布评定人员的招聘遴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养老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报名。市民政局对评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并纳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人员库。开展等级评定时,应当从评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评定人员,并对评定人员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评定人员要求)评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养老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定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6年以上,或者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工作10年以上;(四)具有养老护理、护士、医生、社工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职称)或相同的技能水平评价;(五)担任过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岗位或者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等级评定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养老机构结合自评情况向评定机构提出
等级评定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二)机构自评报告,包括机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图和近三年所获荣誉和奖项;(三)养老机构服务制度、标准体系建设相关文件,其中标准体系文件包括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及岗位手册等。养老机构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初审)养老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市)民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区(市)民政部门依照申请条件,对养老机构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提出评审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组织评审)评定机构组织评定人员开展等级评定,包括现场评价、书面评价和社会评价。评定机构经评定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评定为一级养老机构的,评定机构可以不进行现场评价。
评定人员由评定委员会按照一定比例分别从评定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名。
第十八条(等级评定和公示)评定委员会审核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并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评定委员会受理复核申请。
第十九条(等级确认、公告和发证)市民政局确认养老机构评定等级、发布公告,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送达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三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的配合义务)评定期间,评定机构有权要求养老机构提供必要的材料,养老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评定档案的管理)评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对评定过程中的材料妥善保管、留档备查,不得用作等级评定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等级评定工作完成后,评定委员会将评审材料整理成册并存档备查,内容包括:
《青岛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
机构自我评价报告;
专家评分表和验收报告;
专家组名单;
评审意见;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纪要。
回避、复核与复评
第二十二条(回避)评定委员会委员、评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前主动申请回避:(一)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二)曾在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任职,离职不满两年的;(三)与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定结果公正关系的。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向评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评定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复核)申请评定的养老机构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定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定机构对复核申请和原始材料审核认定后,形成意见报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评定委员会在复核中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陈述,必要时可以重新进行评价。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第二十四条(复评)在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每年对各等级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复评。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养老机构,取消或者降低等级评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评定等级)养老机构评定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评定满分为1000分。得分为901分以上的,评定为五级;得分为801分?900分的,评定为四级;得分为701分?800分的,评定为三级;得分为651分?700分的,评定为二级;得分为600分?650分的,评定为一级。低于600分的,不予评定等级。
第二十六条(牌匾悬挂要求)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期满后的评定与升级评定)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4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4个月,可以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以申请升级评定。上述两项申请的评定程序与首次评定相同。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终止评定和取消等级)养老机构在评定过程中或者取得评定等级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作出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处理:(一)等级评定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有伪造、涂改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致使评定情况失实的;(二)违反评定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定人员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定工作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重大风险隐患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四)存在欺老虐老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存在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联合惩戒或者被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被终止评定或者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等级评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牌匾退回)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被降低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定等级证书、牌匾退回市民政局,换发相应的评定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市民政局公告作废。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监管要求)市民政局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评定机构、评定人员、回避制度、评定程序、评定等级、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畅通监督渠道,确保评定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第三十一条(禁止性规定)评定人员不得以评定名义和身份开展与评定无关的活动,不得以评定为名插手养老机构运营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工作人员责任)评定人员在评定工作中未履行职责、不具备履职能力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评定人员资格。对评定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定工作,影响评定结论公信力的,应当及时纠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三十三条(特别规定)已经参加本市2015年至2019年等级评定工作的养老机构,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首次参评的养老机构,原取得的等级在本轮评定中不进行同级或升级过渡。
第三十四条(经费保障)等级评定所需经费由青岛市民政局相关工作预算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评定机构收取。
第三十五条(其他规定)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和内容、等级评定证书牌匾式样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4日印发